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因琐事伤人右手拇指 获谅解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5-01-19 15:18:04


    本网讯(白利利)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虞金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3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虞金华与被害人邹某某因琐事发生了纠纷,后被告人虞金华用板凳将邹某某的右手拇指打伤。邹某某的儿子邹某(已判刑)得知此事,找到被告人虞金华,用敲碎的半截玻璃瓶将被告人虞金华打伤。经法医鉴定,邹某某、虞金华的伤情均评定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虞金华与邹某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各项费用各自负责,双方互相表示了谅解。

    2014年9月4日,被告人虞金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虞金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虞金华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互相表示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