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曹友喜 蔡吉峰) 2008年因盗窃、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男子出狱不满一年,伙同他人作案十次,再次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制裁。2015年1月23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云南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四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刘云南伙同彭某(已判决)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十起,作案金额42864元。盗窃李某某现金800元;肖某某现金500元;王某甲“苹果5S”手机一部;杨甲6箱“古井”牌献礼版白酒(经鉴定,价值1920元);杨乙现金800元、一部白色“台电”牌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800元)、一部黑色“华为”牌8826D手机(经鉴定,价值1080元);刘某某27箱“古井5年原浆”白酒(经鉴定,价值12744元);李某一对“老凤祥”牌金耳环以及现金1000余元;甘某现金17000余元;吕某一块男士手表、一条“老凤祥”牌黄金项链、一块翡翠观音吊坠、两个玉手镯以及现金4000余元;王某乙一部“诺基亚”牌5250直板手机(经鉴定,价值420元)以及现金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云南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