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忠强) 宜州市刘三姐乡某村的同胞姐弟因土地权属有争议,双方没有通过有关组织给予协调解决,其弟采取上门抢玉米的方法欲“摆平”争议,在争吵过程中,失去理智的弟弟将姐姐打伤而引发诉讼。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梁文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金美的经济损失11040.6元(即13800.76元的80%)。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金美与梁文家系同胞姐弟关系。2013年8月20日,梁文家以梁金美收获的玉米系其所种为由到梁金美家索要玉米,双方冲突并发生互殴,造成梁金美受伤,梁金美受伤后于当日到三合卫生院门诊治疗,经诊断:左眼眶挫伤、左臂部挫伤,开支治疗费38.08元。2013年8月22日梁金美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检查,经诊断:颅脑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开支CT费223元和药费291.88元。2013年8月23日,梁金美到宜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颅脑外伤、左眼眶软组织挫伤、胸腰左膝部软组织挫伤,共住院14天,住院期间需陪护一名,出院后建议全休两周,共开支医疗费10458.06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梁金美和被告梁文家系同胞姐弟,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双方因财产纠纷本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但被告梁文家采用上门索取导致互殴打架案件发生并造成原告梁金美受伤住院,被告对原告的受伤过错较大,应承担80%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梁金美对事件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20%责任。被告梁文家认为原告的伤不是其所为,但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损失:医疗费11046.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护理费787.5元(56.25元/天×14天)、误工费1575元(56.25元/天×28天)、营养费140元,共计人民币13800.7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没有提出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