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龚晨)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因为山林上的树木的权属问题起纷争并大打出手,导致原告手指骨折,被告一直未赔偿手指骨折的医药费,遂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因手指骨折所发生的医药费及由此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款项。
被告沈贵与其儿子被告沈兵和沈安在其村所有的山林栽种树苗,树苗长大成林后,此块山林被村集体分给原告沈欢所有。原告请人将山林的树木砍伐,被告沈贵与其儿子沈兵、沈安觉得此树木系他们栽种,应归他们所有,遂于2012年3月22日抬了十几棵杉树回家。原告知道后到被告沈庆贵家要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冲突,被告沈贵用手指将原告的右手食指掰骨折。经瑞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中指挫伤并右手食指近节指骨内侧基底部撕脱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医疗费限在1000元内酌定。原告手指受损伤后在瑞昌市人民医院、瑞昌和康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845.01元。事情发生后,经瑞昌市洪下乡迪畲村理事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见,由被告方在2012年年底前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但被告方一直没有赔偿原告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沈贵在双方发生冲突中掰原告沈欢手指,致使原告手指骨折,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及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480.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