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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法院执行和解返还农村土地重大信访案件
发布时间:2015-01-09 09:52:13


    本网讯(梁龙全 周胜伟)  2015年1月7日,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重大涉诉信访案件,在当地政府、村委干部的配合调解下,促成9个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解决沿海30多亩虾塘养殖的承包问题。

    1987年1月1日,原告合浦县山口镇山角村委会山一、山英、山三、山湖、山河、海一、海二、海三、海四村民小组将位于合浦县山口镇山角村新塘仔的30亩土地发包给被告庄某、石某星、邓某清、石某农、邓某雄、石某慧作养殖生产,承包期20年。1988年5月20日,在未经上述9个村民小组同意的情况下,庄某等6人将承包的30亩土地转包给第三人石某玩及于某荣(已去世)。后石某玩及于某荣又擅自将该30亩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石某、陈某、陈某武、陈某仲使用。

    石某等人承包虾塘期间,由于海水冲垮了海堤,导致海水倒灌虾塘,还祸及附近的村民,于是石某等人自行投资修筑加固了被海水冲垮的海堤。

    2012年1月15日,原告向第三人石某、陈某、陈某武、陈某仲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同年2月10前清理虾塘内的养殖物。同年3月1日,原告又联合山口镇山角村委会发出公告,要求被告将上述虾塘予以归还。由于第三人石某等人未将虾塘及时归还原告,原告便申请山口镇政府调处,山口镇政府通知被告及第三人到场调解,但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场参与,导致调解不成。原告9个村民小组为此向合浦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虾塘协议书无效》,并共同将新塘仔的30亩土地归还其管理使用。

    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庄某等人与第三人石某等人将涉讼的30亩土地返还给原告9个村民小组。

    判决生效后,石某等人逾期未履行返还涉土地的义务,反而与9个村民小组发生争执,要求继续以1998年5元每亩的价格继续承包虾塘,否则村民小组补偿其修筑海堤所投资的几十万元。9个村民小组不同意补偿,并于2014年6月3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院受理村民小组的执行申请后,曾联合当地公安、司法及山口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到涉诉土地进行强制执行,但遭到石某等人纠集的几十个群众的阻扰。考虑到强制执行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为此,该院暂缓该案的执行,并继续做好被执行人的和解工作。

    法院暂缓执行期间,9个村民小组长多次带领村民到北海市人大及合浦县人大上访,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案的涉诉土地。

    在对石某等人做了多次的执行和解工作之后,该院又于2015年1月7日联合山口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山口镇山角村委会进行调解。石某等人提出,仍然按照1998年确定的每年每亩5元的价格承包虾塘,否则要求村民小组返还其修筑海堤所投资的50万元。村民小组同意继续由石某等人承包虾塘,但是不同意其提出的承包价格,而要求以现在的市场行情来承包虾塘。

    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的焦点主要是虾塘的承包价格,遂做足双方当事人工作,提出符合双方权益且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石某等人适当提高承包价格,以每亩每年300元的价格承包虾塘。石某等人仍然不同意,觉得300元每亩的价格仍然偏高。执行法官又做足村民小组的工作,让其体谅石某等人的困难,适当让利给石某等人,有利于平息矛盾纠纷。

    在山角村委支书石某胜等人的大力配合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9个村民小组继续发包涉诉虾塘给石某等人,承包期10年,每年每亩250元,总承包金75000元,并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我们会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的,你们放心吧,非常感谢你们帮助我们解决了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后,石某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说。至此,该案成功和解结案。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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