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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建生猪屠宰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1-20 15:08:08
本网讯(邹建长)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然而,影响食品安全的现象却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李国华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李国华在无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情况下,在位于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梅花村圳头一山脚下私自建设一生猪屠宰场,并向肖某等人购买生猪,后将生猪卖给谢某、宋某等人或自己屠宰,又提供柴火、开水等物让谢某等人在该场地内屠宰生猪,谢某等人按每头猪15元费用付给李国华及将猪血送给李国华。经鉴定,在该场地内屠宰的116头生猪价值211 917元。 2013年8月24日,将乐县公安局民警在该非法屠宰场抓获被告人李国华,并当场查获杀猪工具及已屠宰、待屠宰的猪。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国华非法经营生猪屠宰点,经营数额211 917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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