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刑释男入室盗窃惊醒失主被抓再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1-08 11:19:43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刚刑满释放不到两年的男子,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但在逃离过程中惊醒了失主,在失主及其家人的奋力追赶下,窃贼没能逃脱。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易貌德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易貌德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某公园附近遇见“西红矮子”(身份不详,在逃),二人商议晚上去盗窃财物。次日凌晨时分,二人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当其行至宜春市袁州区官园街郭家胜利组失主郭某某家附近时,“西红矮子”见郭某某家系木质防盗窗,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窗户栏栅剪断,爬窗进入失主家将大门打开,被告人易貌德随即从大门进入屋内。尔后二人来至二楼,由“西红矮子”望风,被告人易貌德盗走失主老婆刘某某放于房间的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3万余元及其他物品),在下楼逃离现场时惊醒郭某某。郭某某追赶,并从后面抱住被告人易貌德阻止其逃跑,被告人易貌德一直用力挣脱,“西红矮子”见状用扁担殴打郭某某,致使被告人易貌德从郭某某手中挣脱至一楼大厅。郭某某家人被吵醒后欲抓住二人,“西红矮子”持扁担将其打伤后逃跑,被告人易貌德当场被抓并被移送公安机关,所盗财物被追回。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及其家属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易貌德家属已支付医药费10000元。

    另查明,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04)晋刑初字第874号刑事判决书、背景调查表、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易貌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12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服刑期间被减刑,于2012年5月1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貌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易貌德曾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根据此次犯罪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易貌德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易貌德家属已支付被害人医药费10000元,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易貌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