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朝实) 一男子通过网络QQ软件聊天认识女孩,随后相约见面,女子遭男子强奸。日前,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强奸案件,判决被告人黄安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黄安安和被害人宋某某通过网络QQ软件聊天认识。2014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黄安安约宋某某见面,并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宋某某(女)在本县县城四处兜风。次日凌晨,被告人黄安安将摩托车换由被害人宋某某驾驶,当行驶至本县往西林方向的桥头时,被告人黄安安让被害人宋某某停车,并将被害人宋某某带到路边一条小路的草丛中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害人宋某某见公路上有车经过,便冲到公路上拦下韦国某驾驶的小车求救,并在韦国某等人的护送下来到本县新州派出所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安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安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安安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宋某某是自愿与被告人黄安安发生性关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及证人王炳某、韦国某、王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害人宋某某被强奸后惊慌失措,向几位证人寻求帮助予以离开被告人,并请求证人带其到派出所的事实存在,且被告人黄安安并未提出其他证据证实其与被害人宋某某自愿发生性关系,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