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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强奸“来例假”智障女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5-01-04 09:31:05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一无业男子,明知某女青年痴傻和智力低下,却心怀不轨,在该女子来例假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2014年12月23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无业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心怀不轨 他诱奸智障女子 徐利民今年43岁,是营山县朗池镇农民,无正当职业,平常在营山县城居住。一次,徐利民在营山县北门桥某茶馆打牌时,发现一名女青年走进茶馆时,眼睛东张西望,周围的人也不搭理她。徐利民见该女子坐在那里不动不笑,一坐便是很长时间,便觉得该女子很傻,有智障。于是,他便要了该女子的电话,问了其姓名。2013年8月30日上午8时许,徐利民打电话联系这位名叫杨某的女子后,到北门桥将其接到自己家中,并把她往铺里拉。杨某告诉徐利民“我月经来了。”徐利民不为所动,将杨某的裤子脱了,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东窗事发 物证锁定嫌疑人 当天中午,杨某的丈夫见爱人未回家吃饭,便打电话叫其回家。杨某回家后,丈夫追问她到哪儿去了,杨某回答上午徐利民将其接到家里并强奸了她。杨某的丈夫十分气愤,马上打电话报了警。当天,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警方在进行勘查现场时,提取了徐利民床上所铺凉席的疑似血迹及毛发等相关物证。经过法医物证鉴定,证实在所送检的疑似血迹检材检出人DNA-STR分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杨某相同,其似然比率为7.235×1018;在所送检徐利民家垃圾桶内疑似血迹及精斑的卫生纸检材上检出人血,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杨某相同,其似然比率为7.235×1018;在所送检徐利民住房凉席中部右侧带毛囊毛发检材上检出人DNA-STR分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徐利民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150×1019。在铁的证据面前,徐利民承认案发当天自己确实与杨某发生过性行为,并供述“自己就觉得她有点傻,有智障,她坐在那里不动不笑,一坐就是很长时间”。 提起公诉 竟称女方系自愿 经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杨某为中度智力障碍,无性防卫能力;徐利民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由于涉嫌强奸罪,2014年10月18日,徐利民被警方执行逮捕。 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指控徐利民犯强奸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营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徐利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解称是杨某主动打的电话,她是自愿与其发生的性关系,而且其只是觉得她比较老实,不是智力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利民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建议在3-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法。徐利民在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时,称“不管判多少年对我都有点恼火,家属也患过精神分裂症,还有两个七八十岁的老人需要我照顾”。 一审宣判 无业男获刑三年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利民违背妇女意志,明知被害人系精神发育迟滞有智力障碍、无性防卫能力,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利民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利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徐利民提出“是杨某主动打电话联系的自己,她自愿与自己发生的性关系。”的辩解意见,经查,2013年8月30日上午,只有杨某接听徐利民的电话,没有杨某拨打的电话;同时,徐利民亲口供述“自己就觉得她有点傻,有智障,她坐在那里不动不笑,一坐就是很长时间。”由此说明,徐利民对杨某精神有问题及其智力低下是明知的,由于杨某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并非属杨某自愿。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且与被告人徐利民所犯罪行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徐利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12月23日上午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当法官询问徐利民是否服从判决时,徐利民回答“判得有点重。”法官问其是否要上诉时,徐利民想了一想,回答“不上诉”。(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文中被害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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