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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情侣大闹致女方受伤 法院判决责任平分
发布时间:2015-01-05 16:56:36


    本网讯(甘仕兴 谭孟常)  情侣之间因为感情不合而闹分手,但分手了女方却认为是对方欺骗了自己的感情,于是经常上门骚扰,最后被男方打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双方因感情纠纷大打出手致女方身体受伤,最后法院判决男方赔偿女方损失49131.7元。

    傅小霞与陆涛原是交往多年的男女朋友关系,后因种种原因而分手。后来,傅小霞认为陆涛在感情上欺骗了她,于是时不时到陆涛的住所要求解释。2013年12月12日19时许,傅小霞再次去到前男友住所找陆涛,到陆涛的家门口的时候,傅小霞想着进入陆涛的房子,但陆涛不愿意,双方便发生了言语争执,后来不胜其烦的陆涛抢下傅小霞戴在头上的头盔,傅小霞想将头盔抢回来没有成功,于是便打了陆涛一巴掌,双方遂互相拉扯在一起。在拉扯中,傅小霞被陆涛推到在地,倒地时傅小霞双手先着地,并导致其右手拇指关节脱位。事情发生当天,傅小霞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同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手拇指指间关节开放性脱位;2、右手拇指屈指肌腱不全断裂;3、左耳廊软组织挫伤;4、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407.17元。医院证明住院期间留陪人1名,出院后建议休息3周,并加强营养及功能锻炼。在傅小霞住院治疗期间,陆涛到医院支付了1000元住院费。出院之后,傅小霞多次到门诊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40.94元。

    经法院在网上随机选择鉴定机构,最终鉴定意见是:傅小霞所受损伤为九级伤残,共花鉴定费780元。根据傅小霞在2013年1月至11月的工资总额是48197元,则月平均工资是4381.55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傅小霞、陆涛双方因感情纠葛而致予盾的发生,本应通过恰当的方式、正当的途径加以解决,但双方未能实现和平分手。首先是傅小霞一而再,再而三的去到陆某的住所骚扰闹事,本身存在过错,最后陆涛没有控制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傅小霞受伤,也存在过错。双方的过错大小相当,对傅小霞的损失各半负担为宜。根据傅小霞提供的证据,参照《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法院核实傅小霞的损失为:医疗费8648.11元(包括被告垫付的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40元/天,7天);护理费393.80元(20534元/年,7天);交通费,法院酌情支持100元;误工费4089.45元(4381.55元/月,28天);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84972元(21243元/年,20年,20%);鉴定费780元;以上合计100263.36元。因责任对半分,所以陆涛应赔偿傅小霞50131.7元,扣除陆涛已付的1000元,应赔偿49131.7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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