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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县法院执行交通事故纠纷案力促和谐获赞
发布时间:2014-12-17 15:52:20


图为被执行人将锦旗送到罗城法院执行法官手中。

    本网讯(唐雪云 蒙国武)  12月16日,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的被执行人蓝萍将写有“执法为民  攻坚克难”八个大字的锦旗送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感谢执行法官和谐执行、真情为民。这是该院第一次收到被执行人送来的锦旗,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法官辛勤工作的肯定。

    2013年8月14日,蓝萍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韦化森与韦云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罗城县天河镇一路口发生碰撞,造成蓝萍、韦化森、韦云杰受伤,伤者韦云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蓝萍与韦云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韦云杰与林美杏系夫妻关系,与罗美鸾系母子关系。事故发生后,蓝萍共支付给原告方各项费用31150元。2013年10月,林美杏、罗美鸾将蓝萍诉至法院。该案经审理,判决被告蓝萍赔偿原告林美杏、罗美鸾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1225.98元,扣除已支付的31150元人民币,还应支付人民币50075.98元。

    法院判决后,林美杏、罗美鸾向蓝萍索要赔偿款,而蓝萍以家庭困难为由拒绝赔付,致使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林美杏、罗美鸾于是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做思想工作,讲述此次事故给申请人带来的伤害,让其换位思考,同时阐述拒不执行承担的法律后果,敦促其尽快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另一方面执行法官也把被执行人家中生活仍存在一定困难的状况告之申请执行人,建议申请执行人能够少要些赔偿款。通过加强双方的交流和沟通,用真情去唤醒双方当事人的良知,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蓝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林美杏、罗美鸾赔偿款人民币4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余下的10625.98元人民币,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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