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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交通事故死亡 女儿抚养费按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时间:2014-12-16 14:11:16


    本网讯(梁东壁 黄秀)  一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原、被告就女儿抚养费赔偿标准产生争议。近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抚养费。

    黄明海是一名多年在大新县城从事装修的农民工。2014年5月29日,黄明海乘坐李小林驾驶的某客运公司客车从大新县前往崇左市,途中客车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黄明海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大新县交警大队经过调查,认定李小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黄明海的亲属将客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客运公司按城镇标准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和女儿抚养费等经济损失。

    被告对原告按城镇标准计算丧葬费和死亡补偿金没有异议,但对原告提出的抚养费计算标准有异议,认为黄明海的女儿属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来计算抚养费,而不应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来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黄明海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丧葬费和死亡补偿金,被告没有异议,应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问题,虽然黄明海的女儿是农村户口,但抚养人黄明海是在县城务工,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属于抚养人收入的损失,与抚养人的身份相关联,应当按照抚养人的身份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最后,法院按城镇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抚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8022元。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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