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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恋爱分手后起诉索返财产获部分支持
发布时间:2014-12-22 11:31:53
本网讯(付建国) 恋爱期间获赠较高价值财产,是属于赠予性质还是彩礼性质?是否应当返还?2014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婚约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梁芳返还原告景易1280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景易(男)与被告梁芳(女)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尤其是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景易为了尽快结婚,便不断请被告梁芳吃饭,并时常送平板电脑、MP5、购买衣物、鞋等一些物品,以此来取悦被告梁芳的开心。同年10月,在双方父母见面商量结婚事宜时,原告景易给被告梁芳购买了价值12800元的高档手机一部,被告爱不释手。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此后交往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且矛盾尖锐,并导致恋爱关系严重恶化,直至双方恋爱关系最终解除。 正式分手后,原告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其购买包括高档手机在内的物品及其它消费等共计23133,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财物折款共计23133元。 在诉讼中,被告梁芳辩称,在恋爱期间,是原告自愿赠予,不是我主动要的,原告诉求依据,不应当返还,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在恋爱期间为被告购买一部手机花费12800元,该手机属于价值较高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被告应当返还,即应返还12800元。原告认为还为被告购买了其他物品及送节礼等花费10333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在庭审中原告亦无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即使原告为被告购买了物品,属双方在恋爱期间礼尚往来,且物品的价值较小,亦不应返还,因此,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被告返还原告12800元的上述裁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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