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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与人起冲突持刀重伤对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1-05 08:54:45
本网讯(黄文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游兴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 2014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游兴因中午喝了酒与被害人肖某发生冲突。被告人游兴心怀怨恨,于是回到自己租住的地方拿了一把尖刀返回,见被害人肖某准备去骑摩托车,便走到肖某旁用刀刺他,肖某闪躲不及,被尖刀刺中腹部。经法医鉴定:被告人肖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游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肖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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