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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后驾车出事故致一人受伤赔钱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4-12-29 14:25:21
本网讯(钟宜华 黄胜强) 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决被告人吴小飞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20时左右,被告人吴小飞大量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宜丰县城行驶,途经某维修厂门口路段时,与漆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后座乘坐其妻子漆某)发生碰撞,造成漆某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吴小飞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9.86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的民事调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小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小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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