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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高中生深夜尾随单身少妇抢劫手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2-29 08:59:35


    本网讯(江世金)  一名15岁的在校高中生深夜尾随少妇回家,在途中实施暴力强行抢走少妇的一部苹果4S手机。日前,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该少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9月4日凌晨1时许,家住融安县某公司宿舍的少妇杨某一人独自回家。在街上游荡伺机作案的李某见状顿时萌生抢劫杨某之意,于是尾随独行的杨某。当走到融安县某公司大门口附近时,趁四周无人、杨某不防备之机,李某故意将杨某撞到在地,用手按住杨某使其无法动弹,并强行掰开杨某的左手欲抢走杨某持有的苹果4S手机,杨某突然被袭击,本能地反抗抓住手机不放并大声呼救,李某抢劫未能得逞。随后,不甘心失手的李某便对杨某进行威胁和恐吓,一下子吓住了杨某,李某趁机强行抢走手机,随即逃离现场。

    当日,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李某将抢劫所得的手机以价格人民币300元卖给同学黄某,李某获得赃款后,挥霍一空。经过公安机关缜密调查后,锁定李某是犯罪嫌疑人。2014年9月17日,李某在学校被融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36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手机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李某归案后其家属已向被害人道歉,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李某作案时年龄为15周岁。

    法庭调查了解到,李某是一名刚就读高中的在校学生,文化素质较低,其父母均在外地工作,监管不力,加之其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道路。在法庭上,审判员及公诉人、辩护人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李某的犯罪根源作了认真分析,并向其指出了悔过自新的人生道路。李某当庭表示要以此为戒,接受教育,改过自新。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李某犯罪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李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经查,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掌握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才将其传唤到案,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但不属于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还认为,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给予从轻处理。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李某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融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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