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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为筹钱上网抢劫学生钱财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25 11:33:43


    本网讯(王莉 林敏)  三名“90后”少年正是花样年华,但因沉迷网络误入歧途,为筹钱上网竟结伴抢劫学生财物,最终走了犯罪的道路。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陈某、黄某均出生于1998年。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陈某、黄某伙同刘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等人在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博奥小学对面的小巷内,使用砖头和拳脚对在校学生谭某、谢某、张某进行殴打、踢打,后分别将谭某身上掉出来的一台价值人民币670元三星手机、谢某的现金人民币20元、张某的现金人民币30元抢走。案发后,被抢的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谭某。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刘某一直跟随父母居住、生活,其适龄开始读书到初中二年级,在校期间表现一般,因本案被拘留后就不再读书,平时断断续续打些零工,喜欢打球、上网;被告人陈某一直跟随其父母本地居住、生活,其适龄开始读书至初中二年级第二学期便辍学游玩,与社会青年来往,经常不回家住宿,且不听从父母管教;被告人黄某一直跟随其父母本地居住、生活,其适龄开始读书至初中三年级未毕业便辍学在家,其性格较内向,与父母沟通少,在校期间表现一般。被告人刘某、陈某、黄某经常到网吧上网后认识并一起玩,为了得钱上网、买烟抽和买东西吃就一起去抢初中学生的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黄某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陈某、黄某在实施本案行为时年龄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刘某、黄某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三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陈某的作用相对被告人刘某稍轻,被告人黄某的作用相对被告人陈某稍轻,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被告人刘某、陈某、黄某之所以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主观方面是三被告人的法律观念较淡薄,沉迷上网;客观方面是被告人刘某、陈某、黄某的法定代理人均未能有效地对其三人进行有效的监管、正确地引导和教育。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被告人刘某、陈某、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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