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不满催交住房费 男子酒后夜砸宾馆获刑赔钱
发布时间:2014-12-01 10:46:34


    本网讯(唐雪云 梁军涛)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男子请喜酒时在一商务宾馆开了两间房时隔半年都没有结账,宾馆多次催促。其心生不满遂于酒后持木棍将宾馆内的财物砸坏。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太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彭太乐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勇和张志豪经济损失人民币4716元和7892元。

    2014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太乐酒后想起其于2013年10月份请喜酒时以个人名义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帝豪商务宾馆开了两间房,后没有及时结账,该宾馆业主张志豪的父亲张勇多次催其结账,被告人彭太乐心中极为不满,随即持木棒到该宾馆一楼大厅找张勇理论。正在一楼大厅值班的该宾馆工作人员不知道老板的名字,未及时通知张勇,被告人彭太乐即以张勇不出来与自己理论为由,手持木棒将该宾馆一楼的液晶电视机、电视机机顶盒、电脑显示器、验钞机、饮水机、电话机、刷卡器、居民身份证阅读器、人字梯等物及张勇停放在宾馆前的五菱面包车车身和车窗玻璃打烂。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被毁坏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608元,其中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帝豪商务宾馆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7892元、张勇五菱面包车损失(含修复费用)价值47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太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彭太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太乐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勇、张志豪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根据罗价认鉴[2014]第6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支持被告人彭太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志豪宾馆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89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勇五菱面包车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716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