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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持欠条原件再索债因对方录音佐证被驳
发布时间:2014-12-19 15:01:46


    本网讯(付建国)  还钱未收回欠条原件,结果遭对方起诉,被要求再次还款。手持欠条原件索债能否一定获得法律支持?2014年12月19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再次索债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宋博的诉讼请求。

    原告宋博系大庆当地小有名气的一名木工,其在2013年6月份和被告刘飞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由宋博为刘飞打制家具及相关木制品,总费用为15万元,完工后付款。但由于原告担心对方将来给钱不及时,而先期费用需要6万元,于是要求被告在2013的年底必须先行付款6万元。看到原告宋博确实为自己打造家具,而且效果非常不错,于是被告刘飞于2013年8月28日为原告宋博出具了欠条一份,写明欠款6万元,此款于2013年年末付清。完工后,被告刘飞于2014年5月13日支付给宋博15万元。

    在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欠条原件一份,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当时一次性支付15万元时,原告以该欠条原件丢失为由,只收回了欠款复印件。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欠条复印件、原告为被告出具15万元的收据原件及手机录音,证实涉案的6万元包括在15万元之内,而原告认为该些证据与本案诉争的欠款不具有关联性,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双方还有其它债务关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依据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原件主张被告欠其费用6万元。但在庭审中,原告虽然对被告提交的欠条复印件、收据及通话录音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收据原件与通话录音相互佐证,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主张的6万元债务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止。原告宋博要求被告刘飞偿还其6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也系不诚信的行为,故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欠条是人们日常交往的一种借还凭证,在当今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书写的欠条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要严格按合同行事。但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定要注意欠条的收回问题,尽可能地把欠条原件收回来,避免像本案这种遭到对方再起诉的发生。如果原件确实收不回来,那也要收集或固定好还款的证据,如手机录音或还款收据等,避免对方再索款时因证据不能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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