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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酒后回校因无钱吃早餐抢劫多名校友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27 15:47:31


    本网讯(郑志红 廖冬瑜)  “90后”少年苏某是一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其在外喝酒后回到学校,因无钱吃早餐,遂对五名未成年人校友实施抢劫。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6月18日6时许,被告人苏某酒后回到职业技术学院,因无法进入学校宿舍门便从男生宿舍楼某室的卫生间窗口爬入该宿舍。因无钱吃早餐,被告人苏某便产生向在宿舍内睡觉的学生要钱的想法,其用语言威胁该宿舍李某泉、吴某宁、梁某豪、向某靖、梁某杰(均系未成年人)5名学生,并用手打了李某泉、吴某宁的脸部,踢了吴某宁的腿部,从梁某豪、梁某杰、向某靖处各抢得现金人民币10元。后被告人苏某又产生抢手机拿去抵押换钱来花的想法,于是又逼迫5名学生将手机屏幕锁解除后交给他,其抢走李某泉的中兴牌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210元)、梁某杰的TCL牌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700元)、梁某豪的LIMI牌L1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320元)、吴某宁的米辣椒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270元)、向某靖的小米牌红米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710元),5台手机的价值合计人民币2210元。被告人苏某离开宿舍前,知道梁某豪与向某靖没有钱吃饭,又将抢得的现金20元分别返还给梁某豪、向某靖。次日,被告人苏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回到职业技术学院自动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手机收缴并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泉、吴某宁、梁某豪、向某靖、梁某杰。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梁某杰的经济损失10元。被害人李某泉、吴某宁、梁某豪、向某靖、梁某杰对苏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苏某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院经自行调查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苏某家中有父母及一个妹妹,父亲是双违办的合同工,母亲在贵港城区打零工,家庭经济一般。苏某初中毕业后,就读于某职业技术学院2013级工艺美术班,平时虽不爱学习,成绩较差,但是其性格温和,且其它各方面都表现较好,因酒后一时冲动,才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他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苏某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抢劫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以宣告缓刑。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苏某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苏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法制意识淡薄有关。希望苏某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良好公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文未成年人苏某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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