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莉 黄莉莉) 71岁的父亲与26岁的儿子在2014年初经营一间小卖部。为了提高小卖部营业额,两人无视国法,竟然在小卖部里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父子俩也因此双双落入法网。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梁育瑾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梁庆国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梁育瑾与父亲梁庆国在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三平乡候车亭对面开始经营一间小卖部,2014年7月至9月间,被告梁育瑾、梁庆国为了提高小卖部营业额,允许吸毒人员在其经营的小卖部内吸食毒品。其中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梁育瑾在小卖部看店时,容留吸毒人员梁癸项、梁延辉、罗金龙在店里吸食毒品。同月18日,被告人梁庆国在小卖部看店时,容留吸毒人员梁延辉、罗伟、李伦博、罗金龙在店里吸食毒品,当日12时许,贵港市江南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赶往现场,当场抓获当日所有吸毒人员,并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为由将被告人梁庆国抓获,在对被抓获人员的调查中,发现被告人梁育瑾有容留他人吸毒的嫌疑,又组织警力于2014年9月19日在被告人梁育瑾经营的小卖部内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育瑾、梁庆国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育瑾、梁庆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梁庆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庆国犯罪时是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且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