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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引诱并容留未成年少女卖淫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12-15 10:29:57
本网讯(唐海奎)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营山县一农妇,发财心切不走正道,竟将同村一未成年女孩劝到店里坐台。12月8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农妇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张柳蓉是营山县骆市镇的一名农妇,今年40岁,只有小学文化。近年来,眼瞅左邻右舍都盖起了楼房,她心中十分羡慕,挖空心思想发财。某天她在收看一部古装电视剧时,剧中老鸨靠抽头,便日进斗金。她“灵机一动”,觉得依葫芦画飘,也可以荣华富贵。 于是,张柳蓉到县城租了几间门市,经过一番装修,挂上足浴中心的招牌,在物色阿翠、阿英(均系化名)两名“公关小姐”到店里坐台后,于今年1月正式开张。后来,她觉得人手不够,又将同村的小花(化名)盯上了,小花虽然未满18岁,但平常喜好打扮,不爱读书,人看上去也比较成熟。于是,张柳蓉找到小花,一番天花乱坠地劝说后,小花便同意了,来到足浴中心“帮忙”。 2014年3月31日23时许,营山男子陶某从成都坐火车回到营山,经过张柳蓉开的足浴门市时,张柳蓉见陶某向店里打望,便问“要不要进去耍?”陶某见里面有几名打扮妖冶的年轻女子,就问“耍一下要多少钱?”杨传君说“150元一次”。于是,陶某进入店中挑中了小花,小花在张柳蓉手上拿了钥匙后,就把陶某带到门市夹层的一个房间,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陶某给了小花150元。陶某尚未离开,便被当晚突击检查娱乐场所的警察当场挡获。 由于涉嫌容留卖淫,当晚,张柳蓉被公安机关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0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柳蓉犯容留卖淫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柳蓉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多名女性在其所经营的场所内进行卖淫,其行为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柳蓉犯容留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张柳蓉知道小花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仍容留其卖淫,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实事,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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