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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老板为两元“清洁费”容留妇女卖淫领刑
发布时间:2014-10-28 15:33:37
本网讯(程君) 为了区区两块钱的“清洁费”,男子容留妇女在自家经营的旅馆卖淫,换来徒刑锒铛入狱,得不偿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容留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榜群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查明,陈榜群在桂平市社步镇社步街经营一家旅馆。2014年6月13日,刘某某和杨某某二名妇女到旅馆租住房间。陈榜群在明知刘某某、杨某某租房是用于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两间房以每天20元价格出租给刘某某、杨某某,并欲打算对前来嫖娼的男子收取房间“清洁费”。当天下午,曹某、黄某来到该旅馆嫖娼时,陈榜群分别收取了曹某、黄某一元钱的“清洁费”。公安机关接报出警查处,在该旅馆分别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黄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榜群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其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自行到桂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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