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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百情侣容留妇女在旅馆卖淫每次收2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11 10:40:45


    本网讯(廖锐琼 罗永华)  广西桂平市一对年过半百的情侣容留失足妇女在自己经营的旅馆房间内卖淫,并收取每一个前来嫖娼男子2元“入门费”,最终因触犯刑法而锒铛入狱。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以犯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日芳、李普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今年54岁的被告人薛日芳与67岁的被告人李普旺是情人关系,俩人一起同居生活。从2010年起,被告人薛日芳在桂平市西山镇县府街租用一栋楼房经营一家名叫“芳姐旅社”的旅馆,被告人薛日芳、李普旺共同管理该旅馆。被告人薛日芳、李普旺在经营、管理“芳姐旅社”以来,在明知有妇女在该旅馆房间卖淫的情况下,仍然容留卖淫女在该旅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每一个前来嫖娼男子2元“入门费”。2014年6月5日,被告人薛日芳、李普旺容留失足妇女黄某红等在该旅馆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前来嫖娼的男子甘某松等人每人2元“入门费”,当日即被公安机关将上述人员查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日芳、李普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根据被告人薛日芳、李普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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