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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潜逃九年后投案自首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11-24 11:56:49
本网讯(熊保明) 11月21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新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5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新福与涉案人王新陆、王仁(均已判刑)来到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旅馆三楼的按摩店,通过殴打、威胁被害人李某某和邓某某,抢走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元和被害人邓某某钱包内的人民币1380元及一台手机,被告人王新福还将店内的固定电话砸坏以阻止二被害人报警。事后,被告人王新福分得人民币580元。案发后,涉案人王新陆和王仁的家属代其三人赔偿了被害人邓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其谅解。随后,被告人王新福潜逃至广东省,至2014年9月16日才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2008年4月18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涉案人王新陆、王仁犯抢劫罪,分别判处二人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判处二涉案人连带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人民币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过程中,被告人王新福与涉案人王新陆、王仁均发挥积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王新福在抢劫过程中实施阻止二被害人报警系共同犯罪中罪责较轻的行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在庭审中也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邓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新福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王新福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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