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妻外出打工与他人生子诉离婚 丈夫获赔2万元
发布时间:2014-12-22 09:27:10


    本网讯(吴合勇)  妻子外出打工与他人同居生育小孩,无法得到丈夫原谅,遂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12月19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准许原告钟丽萍与被告张国强离婚,由钟丽萍赔偿张国强精神损失费20000元。

    1993年10月间,家住靖西县龙临镇的张国强与钟丽萍的在广东打工期间相互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有一男一女,现都已成年。1998年春节后,为了担起养家的责任,钟丽萍与丈夫商量后决定独自外出务工,由丈夫在家务农顺便照顾小孩,张国强非常支持妻子的决定。然而钟丽萍这一次出门,竟然十多年不与丈夫联系。张国强经多方打听,亦均查无下落,直到今年9月份,才经他人转告得知,妻子已回靖西县城,并带有一男孩,需要前去接回家。张国强想起这些年来又当爹来又当妈的日子,更是火冒三丈,没有心思去接车,次日得知妻子已经回娘家,于是带上几个亲戚前质问。钟丽萍当面承认了这些年来与他人同居生子的事实,希望丈夫能够看在有亲身儿女的情分上,原谅并接纳自己与他人所生的儿子,但遭到张国强拒绝。2014年11月10日,钟丽萍见丈夫已经没有与自己和好的意愿,便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庭审中,被告的情绪非常激动,认为妻子在外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了一个小孩,多年来都没有尽到作为妻子及母亲的责任,才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离婚没有意见,但认为妻子存在明显过错,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钟丽萍存在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与他人非婚生育一子,十多年不尽其作为妻子及母亲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其请求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至于被告提出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的主张,本院根据原告与他人生育了小孩,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结合原告的实际经济能力,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