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妻子抛夫弃子丈夫怒打第三者获刑 夫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4-12-15 16:12:39


    本网讯(黄河清)  “85后”女子谢嫣红婚后毫无家庭观念,抛夫弃子与别的男子勾搭后同居,导致丈夫黄克成与该男子发生冲突,被判刑入狱。伤心不已的黄克成起诉离婚,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准许这对夫妻离婚。

    2002年2月,都安瑶族自治县青年男子黄克成与女青年谢嫣红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6年3月2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2006年12月生育长子;2010年2月生育次子。2012年2月24日,夫妻俩共同到广东省江门市打工,不久谢嫣红擅自离家出走,与黄克成失去联系。2012年8月,因长子已到入学年龄,黄克成便独自带着孩子回都安老家入学。半年后,黄克成听说谢嫣红在江门市与男子李某同居,遂回到广东找两人理论,后黄克成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被法院判刑入狱,目前黄克成仍处于缓刑执行期间。

    黄克成认为,其与谢嫣红分居已达两年多时间,两年多来,谢嫣红对两个孩子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2014年8月,黄克成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谢嫣红离婚;婚生儿子由黄克成抚养,被告谢嫣红支付抚养费每月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谢嫣红于2012年2月份擅自离家出走,与黄克成失去联系,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两年之久;另外,谢嫣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活,并导致黄克成与该同居者发生冲突,被判刑入狱,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黄克成请求与谢嫣红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两个儿子的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被告谢嫣红现下落不明,原、被告离婚后,两个儿子应由原告黄克成直接抚养至其成年止。另外,由于谢嫣红现下落不明,法院无法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为保障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待谢嫣红出现后再另案处理。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黄克成与谢嫣红离婚;婚生儿子由黄克成直接抚养至其成年为止,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