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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驾摩托撞伤人 法院调解父母当庭赔钱
发布时间:2014-12-19 16:46:29
本网讯(韦翔) 一初中生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他人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12月18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龙岸法庭成功调解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钟代杰、覃翠花与原告彭万福握手言和,并当庭支付原告彭万福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7000元,原告彭万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事情追溯到2014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钟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原告彭万福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与被告钟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罗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及置钢板内固定。2014年1月28日,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钟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彭万福承担本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14年2月27日向罗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前期经济损失9968.52元;同年5月21日,罗城法院判决被告钟代杰、覃翠花赔偿原告9828.52元。尔后,原告到医院住院行内固定装置取出术,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后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014年9月30日原告遂诉至罗城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期经济损失42025.75元。 另查明,被告钟某是一名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钟代杰、覃翠花系钟某父母。被告钟某所驾驶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钟代杰,该车辆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与被告因后期赔偿事宜闹得很僵,双方矛盾激化。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只有调解结案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于是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很大调解未果;承办法官遂开庭审理,庭后承办法官仍未做出判决,而是邀请双方的亲戚一起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调解,被告钟代杰、覃翠花对自己的小孩撞伤原告这一行为表示歉意,同时希望原告原谅自己的小孩;原告亦原谅了被告的小孩,并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在赔偿金额方面做出让步。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上述协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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