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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儿子共同盗窃 父母双双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2-12 11:54:18


    本网讯(邹建长)  天下父母都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可偏偏竟有人“望子成贼”。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四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7月底一天,家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的何成妹、周兴甫、周苹花、彭湘英四人闻听村里很多人外出盗窃手机发了“横财”,于是共同商量到福建盗窃,并带上年仅11岁的儿子小小(化名)。2014年8月2日11时,何成妹、周苹花、彭湘英、小小到位于将乐县古镛镇七星街的独品服装店,何成妹、周苹花、彭湘英假装购买服装转移被害人叶某的注意,小小趁机盗走收银台上1部APPLE牌IPhone4型16G版手机、1部APPLE牌IPhone5型32G版手机。后四人乘坐周兴甫驾驶的轿车逃离将乐县。经鉴定,被盗2部手机价值合计4864元。    

    2014年8月5日,将乐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鑫丰商务宾馆抓获何成妹、周兴甫、周苹花、彭湘英、小小。案发后,被告人何成妹、周兴甫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叶某3 000元,被告人周苹花退赔给被害人叶某500元。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成妹、周兴甫、周苹花、彭湘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 864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何成妹、周兴甫退赔给被害人3 000元,被告人周苹花退赔给被害人500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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