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红霞) 近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天胜涉嫌犯假币罪一案宣判,判决被告人张天胜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没收作案工具假币模板5块、药瓶1个、点钞机1台、慢干水1瓶、稀释剂1瓶、大众途观轿车1辆。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天胜为购买假币携其妻李净,驾驶自己的大众途观轿车到广东省陆丰市,经人介绍张天胜以136000元的价格从当地的假币贩子手中购买假币200余万元,并委托广东省陆丰市境内一托运部将该批假币运至河南省光山县与潢川县交界的大广高速路边,随后张天胜将该假币运回光山县城自己家中,并藏匿于卧室中。3月21日早上8点多,张天胜感觉自己做假币生意多年,将假币放在自己家里不安全,便将用红色塑料袋子所装的假币转移至其妻姐李洁家后,被早已掌握信息蹲守在此地的光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李洁家中查获其用红色塑料袋子装的假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光山县支行清点和鉴定,该批假币系机制假币,面额为2030000元。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天胜购买伪造的货币2030000元,并委托他人运到指定地点后自己运回家中,其行为已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下达后,张天胜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