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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持有百元面额假币万余张获刑10年半
发布时间:2014-11-24 10:01:51


    本网讯(刘伟胜 雷娜)  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持有假币案,判处被告人黄炳炎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黄炳炎自称随一男子从平南到桂林,2013年12月22日在租住的宾馆该男子交给被告人黄炳炎一编织袋并让其打开袋口,将百元面额的假人民币从另一袋子装入该编织袋内,从中拿出97张面额为百元的人民币交给被告人黄炳炎,并告知回平南后再使用。被告人黄炳炎觉得货币为假币,遂偷拿一张到卫生间沾水,发现货币发白。随后,在与该男子等待出租车时,被告人黄炳炎为验证钞票的真假,到路边的商店用那男子给的一张百元钞票购买香烟,被店主拒收,其用自己身上的一张真币购买了香烟,被告人黄炳炎知道其所携带的编织袋及获取的97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均为假币。至桂林市秀峰区路口村的“路口村米粉店”旁下车,该男子告知被告人黄炳炎在此等待有人来取假币,随即离开。当日10时许,被告人黄炳炎携带装着假币的编织袋等待几分钟后被公安人员盘查,当场被抓获。

    案发后,经当面清点,被告人黄炳炎所携带的编织袋内及其上衣口袋内共有百元面额的人民币10020张,共计1002000元。经鉴定,均为机制假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炳炎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鉴于公安机关没有查获同案人,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假币的来源,仅抓获持有假币的被告人黄炳炎,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炳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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