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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买卖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10-24 13:25:41


    本网讯(朱桂清)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彭皓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彭皓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彭皓为了赚取手续费(返点),在未取得江西某药品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某物流公司)、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下简称某医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某物流公司、某医药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及授权委托书、药品从业人员上岗证等资料,帮一名蔡姓男子和一名王姓男子以某物流公司、某医药公司的名义购买了含硫酸伪麻黄碱的药品——氯雷伪麻缓释片,含盐酸伪麻黄碱的药品——扑尔伪麻片、西替伪麻缓释片和含盐酸麻黄碱的药品——消咳宁片、麻黄碱苯海拉明片、茶碱麻黄碱片。被告人彭皓购得上述药品后,经手交给了蔡姓男子和王姓男子部分药品,另按蔡姓男子和王姓男子的要求通过物流公司发了部分药品到成都、昆明。经统计,上述药品中硫酸伪麻黄碱、盐酸伪麻黄碱和盐酸麻黄碱的重量共计1294.28千克。

    樟树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皓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非法买卖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硫酸伪麻黄碱、盐酸伪麻黄碱和盐酸麻黄碱的药品,且其所购药品中硫酸伪麻黄碱、盐酸伪麻黄碱和盐酸麻黄碱的重量为1294.28千克,数量大,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彭皓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退还了非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彭皓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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