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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房产证冒充房东伙同他人骗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03 16:10:45
本网讯(周军)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一男子为了赚钱竟动歪脑筋,出狱后不思悔改,竟伙同他人伪造房产证冒充房东借款诈骗,结果将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有文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人民币。 2012年9月,因缺钱用,被告人叶有文与汪建华(在逃)共谋用假房产证抵押向他人借钱。经杜某介绍,2012年9月14日,汪建华与被害人童某商量借款事宜,汪建华骗被害人称有房产做抵押,并由被告人叶有文提供了房屋所有权人为叶有文的假房产证给被害人。双方商定以被告人叶有文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15万元,汪建华、杜某则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被告人等人在借据上签了名字。签订借据后,被害人童某与被告人叶有文等人一起来到工商银行,被害人童某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将138000元(扣除了两个月的利息)转到汪建华的账上,后由汪建华将钱分给被告人叶有文及杜某。借款到期后,被害人童某没有收到还款,且一直联系不上被告人叶有文等人,2014年1月,被害人童某将该房产证拿去查询,发现房产证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2009年2月11日,被告人叶有文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于2011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伙同他人共同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3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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