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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六十八年无音讯 法院宣告其死亡
发布时间:2014-12-11 09:31:02


    本网讯(陈忠强)  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请求宣告死亡案作出宣判:宣告陆崇德死亡,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宜州市庆远镇的陆崇德于1945年8月被逼到国民党部队当兵,从此一去不复返,音讯全无,其家人亲戚一直在寻找,至今下落不明。

    2013年4月15日,陆崇德的外侄子周志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宣告其舅舅陆崇德死亡。法院于同年的5月18日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陆崇德的公告,并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陆崇德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陆崇德自1945年8月起至今已68年音讯全无,经公告一年寻找,公告期间届满后,陆崇德仍然下落不明,根据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查,该院确认陆崇德下落不明的持续时间已满四年的事实客观存在,申请人周志祥是被申请人陆崇德的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陆崇德死亡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3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须具备下列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即达到了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期限。

    宣告死亡的申请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对失踪人做出死亡宣告。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死亡宣告须由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必须由人民法院做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公民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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