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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炼油酿事故致死2人 炼油厂负责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28 11:20:30
本网讯(覃仪晏) 今年5月18日,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林场废旧轮胎炼油厂发生一起因非法生产引发的油管爆炸火灾事故,事故导致在现场作业的两名工人死亡。日前,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决该炼油厂负责人范丽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为谋利益,违规经营 2014年3月4日,范丽芳租用曾某位于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林场的废旧轮胎炼油厂与其父亲共同经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范丽芳与其父范某熟共同组织梁某、许某等十一名工人使用废旧轮胎炼油。5月13日,兴宾区正龙乡人民政府对该厂检查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即下达停产整改意见。然而范丽芳在得到停产整改通知后,并未停产整改,而是安排工人继续非法炼制轮胎油。 违章操作,惨酿事故 2014年5月18日15时许,樊某平、许某正在厂里炼制轮胎油,期间,二人发现储存油罐出现漏油情况,随后二人违章操作,直接使用电焊焊接储油罐的罐体,导致油罐发生爆炸引起火灾事故。范某熟在火灾中受高压抛坠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许某也在火灾中被烧死。 事故发生后,兴宾区组成“5.18”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工人违章操作,直接使用电焊焊接漏油罐体,导致油罐发生爆炸引起火灾。事故发生主要原因之一是该厂属于非法生产企业,各项安全措施和设备均不达到国家标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案发后,范丽芳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赔偿了被害人许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5万元,取得许某家属的谅解。 知法犯法,难逃法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丽芳在无证经营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林场废旧轮胎炼油厂期间,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生产,进而发生火灾,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丽芳及时赶赴现场处置,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之一樊某平系被告人范丽芳直系亲属且被告人范丽芳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另一被害人许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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