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村小组长擅自雇人盗割松脂被判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4-12-11 11:30:25


    本网讯(袁华演)  12月11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割松脂案,被告人庄德祥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6月至1993年9月,江西省泰和县冠朝镇东岭村委会响应政府消灭荒山的号召,召集各村小组组长和部分村民将成片的宜林荒山承包给天马山林场自主经营管理,双方按比例分成收益。2001年8月,天马山林场将山上的湿地松采松脂权转让给江西飞尚林产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采脂、收购、加工至今。2003年,被告人庄德祥担任东岭村7组组长。见松脂价格上涨,有利可图,庄德祥在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和许可,未做采脂作业设计和未办理采脂工上岗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采脂工到天马山林场盗割湿地松。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三年共采割湿地松松脂44535公斤,价值人民币389690元。

    被告人辩护人以案中《林业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本案属民事纠纷为被告人庄德祥作无罪辩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德祥为牟取经济利益,盗割他人松脂价值人民币38969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护人所作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