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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客佯装跌落“碰瓷”趁机偷抢摩的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09 10:55:18


    本网讯(廖涛)  男子乘坐摩的后,佯装不慎从车上跌落,在与车主就赔偿款讨价还价时,趁车主不备,抢走电动车。2014年11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吴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吴江搭乘被害人龚伟驾驶的电动车行至青山路立交桥下时,佯装从车上跌落,进而要求被害人龚伟给予赔偿,遭到龚伟拒绝后,被告人吴江趁龚伟不备,夺得龚伟的电动车并骑走。

    2013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吴江搭乘被害人韩刚驾驶的电动车,行至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刘堡村旁时,佯装从车上跌落,进而要求被害人韩刚为其买烟、买水,将被害人韩刚支开后,被告人吴江将韩刚的电动车偷走。  

    2013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江先后7次在立交桥下等地抢夺他人电动车,价值共计23700元。

    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江先后3次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刘堡村旁等地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共计9800元。

    2013年12月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江抓获归案。上述涉案财物电动车10辆均已被被告人吴江销赃,所得赃款均被其全部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吴江2013年5月19日因赌博被公安部门处以罚款三百元并收缴赌资二十元;2013年7月14日因吸食毒品、赌博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不备,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数额达到江西省规定的数额巨大(四万元)的百分之五十,应认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吴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江同时犯二罪,依法应当二罪并罚。被告人吴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抢夺罪、盗窃罪的罪行,且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江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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