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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研究
作者:蒋学军 黄佶   发布时间:2014-12-10 15:11:08


    【摘要】: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是我国法官培训的一项新兴事业,对于严格法官职业准入,保证审判同质化,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预备法官培训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需要我们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实践中更多的探索。只有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法官培训的体制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现有法官培训机构的作用,为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以下正文:

    法官能够担当维护社会正义和良知的角色,在于法官必须具备很高的业务素质和人品道德素质。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法官需要对法律有着非凡理解力和感受力,而这种理解力和感受力不是天生的,它只有通过专门的训练才能获得。公正的法律若要不打折扣地得到实现,直接取决于执行法律的法官是否具备必要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职业能力欠缺者,不足以实现法律的公正;职业道德品质欠缺者,不可能有持久的的热情去追求法律的公正。因此,大力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显得非常重要,预备法官培训作为初期培训显得更为重要。

  一、我国法官培训体制与机制的历史与现状

    根据不同时期法官队伍构成的特点和法官培训的发展状况,新中国成立后,法官培训的体制和机制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 1985 年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法律业大)成立,是新中国法官培训的荒芜期。解放初期,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主要由三部分人构成:一是各解放区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干部,包括少量优秀的职员;二是部队选调的官兵;三是留用人员,即国民党时期司法机关中经严格审查认为政治上可靠的人员[1]。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选任法官是政治条件放在首位,不可能脱离当时的社会现实而强调司法业务素质。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培训根本无从谈起,如果说有,也仅仅限于当时社会情势所迫的思想政治感化。随着 1957 年“反右”斗争“、文革”等风起云涌、此起彼伏的政治运动,我国的法官队伍一次又一次地遭受重创。1979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法院急需补充大批干部,短短的二三年之内,法院干部数量以空前的速度和数量急增。这个时期法官队伍的快速发展,主要体现在量的增多上,而不是体现在质(司法业务素质)的提高上[2]。虽然法官在干中学,在学中干,文化知识和司法的水平有所提高和进步,并逐步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同时陆续输入了一些高等院校法学毕业生,为我国的法官队伍带来些生机与活力,但是,法官队伍和法官培训并没有形成法制化。

    第二阶段,1985 年全国法律业大成立至 2001 年法律业大撤并,是我国法官培训的发育期。1985 年最高法院成立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同年 5 月最高法院提出了全国法院干部文化结构的“789 计划”,即到 1995 年,全国法院干警大专以上文化结构要达到全体干警的 70% 、审判人员的 80% 、院长副院长的 90% 。以全国法律业大的成立为起点,标志着我国法官培训体制和机制运行进入了一个自主、自立的创立期。全国各高院及大部分中院,也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成立了业大分校、分部,一大批以业大为起点,有着较深厚法学理论知识和较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优秀法官成为审判的骨干力量[3]。法律业大的创设,对于我国法官的学历教育和素质的提高,做出里程碑意义的重大贡献。

    第三阶段,2001 年机构改革法律业大撤并至今,是我国法官培训的成长和探索期。2001 年中央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决定,人民法院历史上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触及问题最多的改革在两年时间内在各级法院如火如荼地展开并顺利完成,法官培训工作同样也是其中的内容,这个时期的法官培训工作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完成了法官培训指导思想和目标价值定位的转换。为适应新世纪社会和法治的发展,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工作以 2001 年全国法院法官培训改革与发展战略研讨会的召开为标志,进入了战略重点转换期,即“从学历教育为主向岗位培训为主转变,从应急性、临时性的法官培训为主向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官培训为主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职业化、精英化培训为主转变。”同时就新时期法官培训工作适应这“三个转变”提出了“三个面向”,即“从本质上讲,法院的法官培训是一种直接为法院审判工作服务的职业教育,是一种与高等院校学历教育相衔接的后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因此,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要确立面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践,面向法院队伍建设需要,面向司法改革和法制进步的指导方针,要强化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来保障法院工作的人力资源供给。”[4]

    二是法官培训步入法制化轨道。1994 年《法官法》专设了培训制度,要求对法官进行有计划的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并将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开始将对法官的培训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但是总体上讲,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太笼统、太模糊,实际操作性不强。以最高法院《2001年—2005 年全国法院干部法官培训规划》和《法官培训条例》的施行为标志,我国的法官培训制度建设进入了实质性的实施阶段,据此,我国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法官培训、晋级法官培训、续职资格培训和其他培训 5 类。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国家法官学院联名颁布了《2007一2010年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预备法官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

    二、我国现行预备法官培训体制和机制存在的不足

    (1)定位失当,培训效力低。目前我国法院法官的进入机制基本是“先录用、后培训”,而非培训后合格才录用[5]。因此预备法官培训被定位为一种单纯的任职前培训,无论培训合格与否,都不影响其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和公务员的身份。可见,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仍是基于身份而开展的培训,尚不具备遴选法官的功能,这与法官职业化对法官准入的高素质要求不相吻合。

    (2)对预备法官政治思想及司法伦理养成教育引导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受当前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影响,预备法官的价值观念和职业信仰也多少受到一些影响,从注重自身价值实现到勤于奉献、高度责任感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方面均有所欠缺,自身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比如在预备法官结业考试裁判文书的考核中,存在因责任心不强导致的病句、错别字、漏字、多字、前后文当事人的名称不一致等问题;在填写培训结业鉴定表时,出现漏填培训学号、个人总结后没有本人签名和漏贴照片等因粗心而导致的问题。另外,根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表示!非常信任"的占 5.98%,表示基本信任的占 31.6%,表示不信任的占 16.6%,表示不很信任的占 20.95%,还有表示因人而论的占 30.76%[6]。可见,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这种低信任度表明,我国的司法伦理及职业道德建设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

    (3)培训师资配备的合理程度亟待进一步提高。当前,在各省开展的预备法官中,师资配备主要是来自高等学府的教授或法学理论家,或是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学者型法官,极少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这些授课老师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能够充分阐释司法哲学,并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7]然而,关于预备法官所需要的社会的阅历、生活的经验、地方的民情及乡俗、司法的心理、理性的智慧以及说服、调解的技巧等知识,高级法院以上的法官和在学校进行理论研究的学者们不可能深入了解,甚至也没有经历过。这是目前预备法官培训知识过于“专业化”而忽视实用价值的主要原因。

    (4)课程设计与预备法官培养的目标尚存一定差距。实践中,各省级法官培训学院在开展预备法官培训均将传授审判技能作为一项重要课程。然而参加培训的预备法官普遍认为,当前的预备法官培训对审判技能的总结仍停留在静态法律适用技能、证据判断及运用技巧等方面,而对如何针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调解、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如何借助社会其他组织力量和乡规民俗等法律之外的条件和因素解决纠纷、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等技能所涉甚少。这些在基层普遍运用并奏效的方式方法,竟未能进入预备法官培训的视野,这无疑是一种缺憾。

    (5)培训方式与预备法官培训的特点不相适应。各省法院在预备法官培训中仍将专题讲座作为一种主要的授课方式,尽管案例教学法、专题讨论、实习等教学方法也在不同程度地加以采用,但并没有改变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毋庸置疑,这种模式不利于激发学员充分发挥其处理具体问题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地运用法律。

    (6)缺乏系统的管理制度,制约了培训效果。目前,各省法院预备法官培训管理制度并不健全,多数法院仅重视学籍管理和学业成绩管理,教学管理和学员日常管理制度相对薄弱。许多参加培训的预备法官认为,集中学习阶段并未实现预期的目的,培训效果不甚理想。我们认为,除了课程安排与教学内容等不合理因素外,管理制度缺失也是影响培训质量的一个重要原因。

    (7)培训经费保障机制缺失,培训目的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预备法官培训均由法院自身解决培训经费,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及预备法官培训的基本要求,要达到培训目的,预备法官培训集中学习时间不可能低于三个月,若按每天 150 元(含食宿费、资料费、师资聘用费、考察费等)计算,集中培训一名法官的费用为 13500 元,这对经费紧张的基层法院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鉴于此,国内大多数预备法官培训集中学习时间都大打折扣,严重降低了培训质量。

    三、完善我国预备法官培训体制和机制的构想

    预备法官培训在我国司法培训领域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而在德、日、韩、英、美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这项工作已经历经时间的考验,形成一套发达而又严格的体系,其中很多可取之处值得我们借鉴和研究,甚至可以成为我国预备法官制度改革的方向。因此,完善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法律体系,并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预备法官培训的循序开展而逐步完善。

    (一)国外预备法官培训的经验借鉴

    由于各国(地区)的法律传统、宪政体制、司法制度、法官遴选制度、法官管理制度的差异,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存在着不同的特点,但也有其共性之处,这对于构建我国预备法官制度具有实际借鉴价值。

    一是高度重视预备法官培训。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传统是采用判例法,法官的遴选十分注重司法经验,即便如此仍然倍加重视初任法官培训。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主要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遴选,由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没有司法工作经历,所以大陆法系国家往往更为注重预备法官培训,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培训时间较长,培训内容更加丰富。

    二是培训效力高。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预备法官培训均具有较高的效力。在美国,虽然法官遴选非常注重司法经验,但初任法官非经培训不得上岗,这仍是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要想成为法官或检察官,必须在经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并按当年司法官缺额数等额录取后,进到“司法部司法官训练所”接受为期 2 年的任职前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法官或检察官的岗位上任职。

    三是注重司法业务技能培训。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预备法官培训均具有鲜明的特色,在培训内容上十分注重法官职业道德、司法行为及业务技能养成和提高。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官培训也特别注重司法实务之传授,研修者除了学习司法实务法律课程外,还要进行为期一年的见习,以汲取实务操作技巧及经验。

    四是预备法官培训由政府负责。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预备法官培训均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经费列入预算由议会批准予以保障。

    (二)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已经在实践中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导致预备法官培训在培训效力、经费保障、重视程度以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配备和管理考核等制度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尚有改革与完善的空间。

    1.准确定位,提高培训效力

    我国的预备法官制度改革应该参照大陆法系国家“职前训练”的定位,实行先培训、后任命的制度,对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考生,在进入法院以后任命之前由专门机构进行严格的训练、培养和筛选,将合格人员直接充实到各级法院,并使之成为法官准入的基本制度[8]。这一做法能够使职业培训贯穿法官遴选程序的始终,实现预备法官培训与大学教育、司法考试以及法官遴选的有效衔接,从而从根本上提升基层法官的素质,解决法官后备人员短缺的现象。因此,我国未来立法或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预备法官培训合格"作为初任法官的任职要件,为加强人民法院预备法官培训效力提供法律依据。

    2.加强预备法官政治思想及司法伦理养成教育

    (1)形成合力,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加大审判业务部门、政工部门和预备法官培训机构在预备法官培训体系中的参与力度,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长效性,以提高预备法官的政治素养。通过开展各项针对性的思想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特别是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努力将培训中的短期震撼转化为理论认同和行动实践。

    (2)把司法伦理植入预备法官培训课程体系之中,以提高预备法官的司法伦理修养。关于预备法官司法伦理养成教育,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的司法职业道德教育方式。一是开设有关司法操守的专题讲座课程; 二是举办司法伦理养成教育论坛或全国性会议。其目的是为法官提供一个平台,去考虑各种有关行为操守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3.完善各项培训制度,以实现培养目标

    (1)树立基层法院司法经验传承的理念。在基层,司法的功能更多体现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由此而积累的司法经验和技术应当得到关注与尊重。如果基层司法的知识被纳入正规化的知识体系,以培训的方式加以传播,可以使预备法官迅速地掌握纠纷解决的某些经验技术,有针对性地提高他们的!实践性素质",并在大量的审判实践中加以演练,更好地满足当前人民群众现实的司法需求。因此,应适当增加来自基层法院的授课老师,实现“基层法官培训预备法官”。目前,已经有部分省级法官学院在师资配备中增加了来自基层法院的一线法官,如 2009年 8 月至 9 月山东法官培训学院邀请了 12 名基层法院办案能手为预备法官培训班讲授《法官如何把握社情民意》《法官如何与当事人沟通与交流》《诉讼调解的方法与技巧》等课程,重点介绍了其开展群众工作和进行诉讼调解的方法与经验,并着重讲解其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办案经验,非常具有针对性与实用价值,受到了学员的广泛好评。

    (2)建立与预备法官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训模式。一是课程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训前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及时了解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进行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二是扩大启发式互动式培训方式的比例。传统的课堂专题讲座方式应大比例的收缩,启发式互动式培训则进一步予以突破,逐步形成以案例教学为主线,以专题讲座、法官论坛、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等为主要形式的集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并突出教学手段的互动式。三是模拟法庭实战演练,以此考验法官担任者的临场处置能力,促进学员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

    (3)建立“以兼为主,专兼结合”的培训师资队伍,实行培训师资动态管理机制。在培训教学师资选聘上,应贯彻“法官教法官”的原则,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均聘请审判一线的优秀法官来承担,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办案能手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同时,根据兼职教师的工作特点,每一个培训专题均选聘三名兼职教师,以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完成,并对兼职教师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经验丰富、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预备法官培训师资队伍。

    (4)建立完善各种教学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一是教师备课检查制度,确保授课内容科学合理,实效性强;二是随堂听课及教学测评制度,随时掌握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学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三是严格考核制度,对集中培训学习考核和实习考核都合格的,颁发国家法官学院验证的合格证书。考核综合成绩不合格或中途退学的学员,不予颁发证书。

    (5)制订专项学员管理制度,保障培训效果。一是建立双班主任制度及班主任跟班管理制度,制订《预备法官培训班主任职责》,以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学习质量。二是制订《预备法官培训管理实施方案》,对预备法官培训班进行精细化管理。三是制订《预备法官培训实习指导办法》及《预备法官培训实习联络教师职责》,以保障预备法官培训实习阶段工作有序开展,确保预备法官培训目标的实现。

    (6)创新多层次的轮岗实习与交流。预备法官的实习不应局限于法院内部的某个部门,而应进行充分的流动,以尽快熟悉各部门、各单位的不同流程,丰富社会阅历。我们认为应当适当延长实习时间至1 年,并作如下安排:一是法院信访接待岗位实习 2个月,了解到当事人想要通过法律解决什么问题,了解法官的哪些不规范行为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哪些程序性问题可能导致当事人的申诉,哪些现象直接导致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极度不信任,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从而形成防范意识,避免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出现类似的问题;二是法院实习 3 个月,与各种不同职能的法官各相处 3-4 周时间;三是检察院实习 2 个月,体会检察官与法官的不同视角和与其他人的不同关系;四是律师事务所实习 2 个月,熟悉律师工作内容。五是其他实习 3 个月,到各种部门熟悉各种社会关系,尤其是到艰苦地区考察,到乡村、厂矿、机关进行访谈。另外还可到公安局、监狱、公证部门等地方实习。整个实习阶段应采取一对一指导制,引导学员从观察者到行动者,尽量让学员做力所能及的实践活动,以提高其把握国情、社情、民意的能力,培养!熟悉国情、了解民意、坚定理念、强化责任"的预备法官群体[9]。

    (7)建立长效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培训的生命力。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关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是不断提升法官素质、提高审判技能和司法能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要取得培训实效,确保培训的生命力,必须要有一套良好的长效经费保障运行机制。

    司法改革任重道远,法官培训改革也是如此,在人民法院改革中,预备法官培训是一个重要的内容,需要我们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实践中更多的探索。只有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法官培训的体制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现有法官培训机构的作用,为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祝铭山:《法官职业化与现代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第 2 辑,第 1 页。

    [2] 祝铭山:《法官职业化与现代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第 2 辑,第 3页。

    [3] 肖扬: 2001 年 12 月 28 日在全国法院法官培训改革与发展战略研讨会上的讲话

    [4] 肖扬: 2001 年 12 月 28 日在全国法院法官培训改革与发展战略研讨会上的讲话

    [5] 怀效锋、陆锦标:《关于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思考》,载《审判研究》2008 年第 3 期,第 2 页。

    [6] 廖申白、孙春晨:《伦理学新视点---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24 页。

    [7] 戴华春、盛熹:《缺失与完善:基层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研究》,载中国法院网,2009 年 10 月 7 日访问。

    [8] 怀效锋、陆锦标:《关于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思考》,载《审判研究》2008 年第 3 期,第56页

    [9] 戴华春、盛熹:《缺失与完善:基层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研究》,载中国法院网,2014 年 5月 7 日访问。

    (作者单位: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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