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俩在校高中生被殴后持刀寻仇错砍他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2-10 09:34:19


    本网讯(陈全)  两名在校的高中学生,晚上放学后被曾有过节的同学殴打,一怒之下,他们持刀去寻仇,却误把正在吃麻辣烫的同学当成殴打者砍成了轻伤。2014年12月8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认定二被告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小刚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小华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21时许,因以前上学时产生过矛盾,小军带人在一高中学校对面的夹道内对小刚(事发时17岁)和小华(事发时16岁)进行殴打。二被告人被殴打后,心生怨气,一怒之下持刀回来寻仇。当时发现小章等三人从附近一卖麻辣烫的小吃店出来,小刚和小华误认为该三人就是刚才殴打自己的人,便持刀砍击他们,致使小章左桡动脉等多处血管、神经肌腱断裂,经治疗后左腕关节功能障碍,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小章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4年7月9日,小华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7月15日,小刚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

    2014年7月22日,小刚、小华与被害人小章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共同赔偿108000元,小章表示谅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固始县司法局分别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称小刚和小华平时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愿意对被告人实施帮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刚和小华持刀随意砍击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