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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歌厅饮酒后“耍酒疯”砸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24 11:17:15


    本网讯(刘万春)  到歌厅练练嗓子、放松放松也算是年轻人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但切记要健康娱乐、文明消费,否则就有悖于初衷,甚至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叶少勇、卢盛标、谢常均管制二年、管制一年六个月和管制一年六个月。

    2014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叶少勇、卢盛标、谢常均等人吃饭喝酒后一起到江西省宜春市某公馆三楼KTV歌厅唱歌并继续饮酒,在此期间,被告人叶少勇、卢盛标、谢常均等人认为请来陪唱歌的服务员态度不好,而发泄不满,将该厅内的电视机、酒杯、果盘、无线话筒等砸毁,造成财物损失12566元。案发后,被告人叶少勇、卢盛标、谢常均亲属已赔偿此公馆财产损失费13000元,并取得了经营者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叶少勇曾于2010年12月3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少勇、卢盛标、谢常均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1256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少勇、卢盛标、谢常均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财产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从罚。被告人叶少勇虽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但根据此次其犯罪的情节,可不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不构成累犯,属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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