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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因朋友借钱未还被殴伺机报复砍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10 09:25:53
本网讯(刘万春 祖玉梅) 男子因朋友借了被害人的钱未还,在被害人要求该男子一起去催讨欠款遭到拒绝后,被害人邀人打了该男子,此后该男子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结果终于“如愿以偿”,不过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绍霖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喻冬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王绍霖因其朋友王某欠钱一事被被害人刘某等人殴打后一直想报复。2014年6月6日晚,被告人王绍霖发现被害人刘某的汽车停在江西省宜春城区丽景滨江东大门附近的某茶楼前,即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喻冬等人。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绍霖、喻冬等八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工具,来到茶楼,用刀、钢管威胁茶楼内的其他人员不得离开及报警,之后用砍刀、钢管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鉴定,被害人刘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绍霖、喻冬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费,被害人刘某自愿谅解被告人王绍霖、喻冬。 另查明,被告人王绍霖曾于2012年7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被告人喻冬也曾于2006年7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绍霖、喻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绍霖、喻冬均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被告人王绍霖、喻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案发后,被告人王绍霖、喻冬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王绍霖、喻冬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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