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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非法中介柬埔寨“新娘”案宣判 2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09 16:39:42


    本网讯(刘万春 祖玉梅)  2014年12月9日上午,江西首例非法中介外籍新娘案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被告人杨潮生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黄可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被告人杨潮生、黄可华的违法所得二十六万二千三百四十元,上缴国库。

    2013年8月以来,被告人杨潮生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柬埔寨籍公民PHO LANG(基本情况不详)等人,组织柬埔寨籍女子以旅游为事由在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骗取L类签证入境中国与中国籍男子相亲结婚。柬埔寨一方负责在柬埔寨物色想嫁到中国的柬埔寨籍女子,为她们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的入境手续、将她们送上飞往中国的飞机;被告人杨潮生则负责到机场接进入中国境内的柬埔寨籍女子,寻找有意要娶柬埔寨女子为妻的中国未婚男子,组织中国未婚男子与入境的柬埔寨女子相亲会面,并在双方达成结婚意愿后,帮忙办理结婚证。事成后,被告人杨潮生向男方收取每人5.5万元至9万元不等的费用。而后被告人杨潮生通过汇款方式按约定支付给柬埔寨一方所需费用。

    2013年9月6日,被告人杨潮生通过上述方式在广州白云机场将一名叫VOEUN SOKNY(中文音译吴恩.松丽)的柬埔寨籍女子接至福建省,组织中国未婚男子与其相亲,并成功将其介绍给被告人黄可华的儿子黄立勇,办理了结婚证,被告人杨潮生收取被告人黄可华7.5万元的介绍费。

    2013年12月,被告人黄可华了解到江西省宜春当地有很多未婚男子想娶外国姑娘为妻,便与被告人杨潮生商量,由被告人黄可华负责在宜春寻找愿意娶柬埔寨女子为妻的中国男子,杨潮生则按照前述方式将柬埔寨籍女子带到宜春相亲。被告人杨潮生每次把柬埔寨籍女子带到宜春都将其安排在被告人黄可华家吃住。待其与中国籍未婚男子见面相亲达成结婚意愿后,男方按与被告人杨潮生、黄可华谈好的价格支付介绍费,之后被告人杨潮生帮忙为他们办理结婚证。

    2014年1月17日,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杨潮生、黄可华非法组织六名柬埔寨籍女子进入中国境内,与宜春当地男子见面相亲,且均已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人杨潮生、黄可华共收取介绍费40余万元,除办理相关手续及汇给柬埔寨一方所需费用外,被告人杨潮生分得3万元,被告人黄可华分得2万元。

    2014年3月17日,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杨潮生、黄可华非法组织四名柬埔寨籍女子进入中国境内,与宜春当地男子见面相亲,且均已达成结婚意向。被告人杨潮生、黄可华共收取介绍费20余万元。2014年4月2日被告人杨潮生准备带他们前去办理结婚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可华处扣缴现金7.21万元,从被告人杨潮生处扣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二张,卡内金额共计19.024万元,从被告人杨潮生处还扣缴境外汇款申请书、个人购汇业务申请书、个人结算账户开户记录及变更申请书各、银行转款业务手续费收据、外币通用凭证等材料。

    综上,被告人杨潮生伙同境外人员非法组织进入中国境内的柬埔寨籍妇女达十一名,非法收取介绍费7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黄可华参与非法组织进入中国境内的柬埔寨籍妇女达十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潮生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帮助介绍与境外妇女结婚并牟利为目的,结伙境外人员采用弄虚作假和虚构出入境事由的方法,为外籍妇女骗取出入境签证的证照,并在外籍妇女入境后组织从事与签证事由不符的活动,被告人黄可华为牟利,在明知外籍妇女以虚构的事由骗取签证非法进入我国境内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杨潮生一起组织外籍妇女从事与签证事由不符的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潮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可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外籍妇女持旅游签证入境相亲结婚不是虚假事由,不是偷渡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杨潮生、黄可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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