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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跑路” 新郎状告“红娘”退赔中介费
发布时间:2014-07-29 10:27:36


    本网讯(陈俊芳)  媒人没有合法资质开办婚介业务,新郎支付了媒人高额佣金后,不料新娘却“失踪”了。7月24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新郎状告媒人不当得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芳应返还原告李军支付的中介费4万元。

    今年2月,崇仁县大龄青年李军,通过当地小有名气的“红娘”刘芳介绍,与赣州市于都县一女子王欢相识并订婚。当天,李军不仅按当地习俗支付了王欢169000元礼金,还支付了媒人刘芳提出的所谓“劳务费和电话费”4万元。但订婚没多久,王欢就以种种理由要分手并玩起了“失踪”。后来,李军经多方努力,终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向王欢要回了礼金。

    但李军仍心有不甘,觉得媳妇没有娶成,4万元的中介费打了水漂。今年5月,李军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将刘芳告上法庭,要求退赔中介费4万元。

    被告刘芳认为,双方签订有联婚协议书,白纸黑字写明了“中介人所得的中介费为劳务费和电话费不退”的内容,不能不算数,拒绝退赔。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媒人刘芳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婚介佣金,作为私人个体,没有婚姻中介执照,也没有相对固定的婚姻中介场所,其不具备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男女双方签订的联婚协议书中有关中介费为劳务费和电话费不退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其所得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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