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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工资入室偷洗衣机 “讨薪者”获刑10月
发布时间:2014-12-08 13:18:32


    本网讯(朱黎源)  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钟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左右,被告人钟华跟着同村的钟新一起在外打工,期间,钟新拖欠了钟华部分工资未付。2009年钟华因犯罪被判刑入狱。2013年钟华出狱后,多次向钟新催讨工资未果,便萌生盗窃意图。因钟新一家均在外打工,常年无人在家,2014年2月15日晚,钟华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钟新家将厕所内一台“乐士”牌双缸自动洗衣机盗回自己家中。经鉴定,被盗洗衣机价值240元。

    新邵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华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钟华是曾经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钟华庭审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钟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新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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