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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银行联保贷款 1人违约5人负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4-08-12 10:00:13


    本网讯(王德卫 张坤)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柯菊花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邮政银行瑞昌支行的借款本息35156.8元;彭美芳、夏全忠、周新莲、夏全志、周佐梅五人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柯菊花与邮政银行瑞昌支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约定:柯菊花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年利率为14.4%。第七条约定: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8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乙方(指柯菊花)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同日,彭美芳、夏全忠、周新莲、夏全智、周佐梅同邮政银行瑞昌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由彭美芳、夏全忠、周新莲、夏全智、周佐梅为柯菊花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发生后,柯菊花按照约定偿还了2013年9月22日前的利息,2013年10月22日柯菊花偿还借款利息145.81元,借款本金0.03元。多次找柯菊花、彭美芳偿还借款未果,从2013年11月份开始柯菊花、彭美芳一直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柯菊花偿还借款本金29999.97元,利息和罚息5156.83元,共计35156.8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30日),并自2014年7月31日起另行按照《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4.4%支付利息和年利率7.2%支付罚息,直至柯菊花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为止,彭美芳、夏全忠、周新莲、夏全智、周佐梅对柯菊花的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柯菊花和邮政银行瑞昌支行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及邮政银行瑞昌支行和彭美芳、夏全忠、周新莲、夏全智、周佐梅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邮政银行瑞昌支行、柯菊花、彭美芳、夏全忠、周新莲、夏全智、周佐梅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柯菊花应当按照《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罚息。彭美芳、夏全忠、周新莲、夏全智、周佐梅应当按照《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约定对柯菊花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罚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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