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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养鸭起纠纷 男子带人非法拘禁对方获刑
发布时间:2014-09-24 14:22:45
本网讯(黄远庆 陈国平) 合伙养鸭产生经济纠纷,一男子带人讨债起冲突,非法拘禁债务人索要债务并逼迫其写下10万元欠条。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家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陈家彬与被害人潘某在外务工时认识。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陈家彬与被害人潘某在宜春市上高县合伙养鸭子,期间产生经济纠纷。嗣后,被告人陈家彬多次找潘某催讨钱款,均未找到其人。2014年1月28日中午,被告人陈家彬邀集彭鑫宇(另案处理)及陈均、王威(均在逃)驾车到上高县,联系被害人潘某到上高县城银海超市对面见面。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家彬和被害人潘某会面后,被害人潘某的弟弟潘某某带来10多人对被告人陈家彬进行殴打。尔后,被害人潘某送被告人陈家彬至上高县中医院治疗。彭鑫宇及王威、陈均等人赶到医院,彭鑫宇见状拿出随身携带的斧头意欲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被他人制止。 后在被告人陈家彬的提议下,几人一起将被害人潘某带至袁州区天台镇桃源宾馆进行拘禁。被告人陈家彬及彭鑫宇等人轮流看守被害人,并要其支付医药费、租车费等费用,找出殴打被告人陈家彬的人,否则不准其离开。1月30日,被害人潘某妻子汇了6000元给被告人陈家彬;2月1日晚上12时许,在被害人潘某亲属再次支付了19000元赔偿金,且被害人潘某写下了10万的欠条后,才将其放回。至此,被害人潘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达100余小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家彬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家彬与彭鑫宇等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家彬提出犯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家彬非法拘禁被害人超过24小时,可适当增加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陈家彬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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