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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无证采砂172船 采砂船股东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11-25 10:36:25


    本网讯(杨丽娟 刘国华)  一男子作为采砂船股东,在未给采砂船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共计 172船。2014年10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胡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胡刚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胡刚与蔡鹏(另案处理)、曾斌、王伟(均已作相对不起诉)、朱涛等8人(均已判刑)均系一采砂船股东(该船载重量为805吨,系2010年下半年购买)。自2012年2月至同年7月3日间,被告人胡刚等人在未给该采砂船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朱涛等人共同操控该船在赣江南昌段北支西河水域、赣江南昌段南支滁槎水域(以上均为禁采水域)及都昌水域非法采砂,共采得河砂172船。被告人胡刚安排周杰(已判决)在该船负责记账,所获利润由被告人胡刚和朱涛等股东按股份进行分配。

    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2012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胡刚伙同朱涛等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人民币949835.6元。

    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胡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刚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949835.6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胡刚系涉案采砂船出资人之一,按出资比例共享采砂利润,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胡刚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胡刚有悔罪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胡刚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胡刚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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