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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场上翻脸 股东纠集人强行“谈判”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27 13:26:10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原本是生意场上的好伙伴,朋友圈里的好兄弟,创业时齐心协力,却在成功后因股份问题产生经济纠纷而反目为仇,分道扬镳。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朱丘貌、陈军因犯非法拘禁罪,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朱丘貌与被害人刘某存在经济纠纷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2014年2月1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朱丘貌组织被告人陈君及朱某某、周某某、唐某某、汪某(后四人均在逃)等人驾车从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来到宜春市城区明月北路,在兴业银行门口被告人朱丘貌、陈君等人将被害人刘某从其车上强行拉下,推上被告人陈君等人开来的车上,将其带回万载县。在去万载的途中,被告人陈君、朱某某、汪某、唐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并拿出一副手铐将被害人刘某双手铐住。之后,被告人朱丘貌、陈君等人将被害人刘某带到万载县某房地产公司内,被告人陈君及朱某某、唐某某、汪某、周某某等人拿出砍刀威胁并殴打被害人刘某,被告人朱丘貌则拿出事先拟好的股权转让协议强迫被害人刘某签字。直至当晚20时许,被告人朱丘貌等人才将被害人刘某放走。

    经江西省万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报告书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丘貌伙同被告人陈君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有殴打、使用械具行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丘貌、陈君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丘貌、陈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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