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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诈骗三次入狱 刑释男子再骗钱“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4-11-21 10:08:05
本网讯(陈忠强) 11月21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覃善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宜州市的无业人员覃善金,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28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覃善金与李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在宜州市庆远镇中山大道,虚构跟卖主购买电子产品然后转卖给买主可以赚取高额差价的方法,由李某假扮买主,覃善金假扮引荐卖主的人,诱骗被害人王某出资入股,骗取了王某50000元,后二人逃离现场并平分赃款。当天16时许,宜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覃善金形迹可疑将其传唤,在覃善金上衣口袋内查获其分获的25000元,覃善金即主动交代其诈骗的犯罪事实。破案后,该款已发还给王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善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善金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善金与李某合谋后分工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善金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善金犯罪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后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善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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