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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百余元钢筋 获刑三年罚三千
发布时间:2014-11-20 15:40:56


    本网讯(陈忠强)  因手头拮据,宜州市德胜镇的韦晓顺等三人便到高速公路施工工地拿钢筋换钱用,然而他们也为自已的行为付出了代价。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晓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韦晓顺与莫某、覃某(二人另案处理)三人酒后驾驶摩托车途径宜州市德胜镇上坪村柳村屯宜河高速公路第三标段一施工工地时,发现工地上有很多钢筋,韦晓顺提出偷点钢筋回家用,莫某、覃某表示同意,三人即捡拿工地上的钢筋,后被看守工地的石某发现并对三人进行阻止。韦晓顺对上来劝阻的石某进行追打,莫某、覃某二人趁石某被追打离开现场时,把工地上的41根钢筋搬上三人驾驶来的摩托车,韦晓顺追打石某返回后驾驶摩托车搭乘莫某、覃某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抢钢筋发还被害人。经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被抢钢筋总价值为人民币1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晓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莫某、覃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人发现并遭到阻拦时,韦晓顺当场使用暴力强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晓顺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韦晓顺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韦晓顺在实施盗窃被发现并阻止时,不是自动中止犯罪,反而对他人进行追打,犯罪的主观恶性大,对社会危害严重,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不能宣告缓刑,因此,辩护人建议对韦晓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韦晓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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